民法典第194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 法 典 第 194 条

民 法 典 第 194 条

【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情 形 】 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六 个 月 内 , 因 下 列 障 碍 ,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的 ,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

( 一 ) 不 可 抗 力 ;

( 二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没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 或 者 法 定 代 理 人 死 亡 、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丧 失 代 理 权 ;

( 三 ) 继 承 开 始 后 未 确 定 继 承 人 或 者 遗 产 管 理 人 ;

( 四 ) 权 利 人 被 义 务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控 制 ;

( 五 ) 其 他 导 致 权 利 人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的 障 碍 。

自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满 六 个 月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