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 法 典 第 209 条

民 法 典 第 209 条

【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的 效 力 】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 经 依 法 登 记 , 发 生 效 力 ; 未 经 登 记 , 不 发 生 效 力 ,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依 法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自 然 资 源 , 所 有 权 可 以 不 登 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