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12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民 法 典 第 212 条

民 法 典 第 212 条

【 登 记 机 构 的 职 责 】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查 验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权 属 证 明 和 其 他 必 要 材 料 ;

( 二 ) 就 有 关 登 记 事 项 询 问 申 请 人 ;

( 三 ) 如 实 、 及 时 登 记 有 关 事 项 ;

( 四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申 请 登 记 的 不 动 产 的 有 关 情 况 需 要 进 一 步 证 明 的 ,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补 充 材 料 , 必 要 时 可 以 实 地 查 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