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13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民 法 典 第 213 条 民 法 典 第 213 条 【 登 记 机 构 不 得 从 事 的 行 为 】 登 记 机 构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要 求 对 不 动 产 进 行 评 估 ; ( 二 ) 以 年 检 等 名 义 进 行 重 复 登 记 ; ( 三 ) 超 出 登 记 职 责 范 围 的 其 他 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