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 法 典 第 22 条

民 法 典 第 22 条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成 年 人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或 者 经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 追 认 ; 但 是 , 可 以 独 立 实 施 纯 获 利 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或 者 与 其 智 力 、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