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2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民 法 典 第 222 条

民 法 典 第 222 条

【 不 动 产 登 记 错 误 的 赔 偿 】 当 事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登 记 ,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登 记 错 误 ,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登 记 机 构 赔 偿 后 , 可 以 向 造 成 登 记 错 误 的 人 追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