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5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 法 典 第 225 条

民 法 典 第 225 条

【 特 殊 动 产 登 记 的 效 力 】 船 舶 、 航 空 器 和 机 动 车 等 的 物 权 的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 未 经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