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5条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 法 典 第 25 条

民 法 典 第 25 条

【 自 然 人 的 住 所 】 自 然 人 以 户 籍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登 记 记 载 的 居 所 为 住 所 ; 经 常 居 所 与 住 所 不 一 致 的 , 经 常 居 所 视 为 住 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