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5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 法 典 第 275 条 民 法 典 第 275 条 【 车 位 、 车 库 的 归 属 】 建 筑 区 划 内 , 规 划 用 于 停 放 汽 车 的 车 位 、 车 库 的 归 属 , 由 当 事 人 通 过 出 售 、 附 赠 或 者 出 租 等 方 式 约 定 。 占 用 业 主 共 有 的 道 路 或 者 其 他 场 地 用 于 停 放 汽 车 的 车 位 , 属 于 业 主 共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