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03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 法 典 第 303 条

民 法 典 第 303 条

【 共 有 物 的 分 割 】 共 有 人 约 定 不 得 分 割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 以 维 持 共 有 关 系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 但 是 共 有 人 有 重 大 理 由 需 要 分 割 的 , 可 以 请 求 分 割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按 份 共 有 人 可 以 随 时 请 求 分 割 , 共 同 共 有 人 在 共 有 的 基 础 丧 失 或 者 有 重 大 理 由 需 要 分 割 时 可 以 请 求 分 割 。 因 分 割 造 成 其 他 共 有 人 损 害 的 ,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