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04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民 法 典 第 304 条

民 法 典 第 304 条

【 共 有 物 的 分 割 方 式 】 共 有 人 可 以 协 商 确 定 分 割 方 式 。 达 不 成 协 议 ,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可 以 分 割 且 不 会 因 分 割 减 损 价 值 的 , 应 当 对 实 物 予 以 分 割 ; 难 以 分 割 或 者 因 分 割 会 减 损 价 值 的 , 应 当 对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 变 卖 取 得 的 价 款 予 以 分 割 。

共 有 人 分 割 所 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有 瑕 疵 的 , 其 他 共 有 人 应 当 分 担 损 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