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11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 法 典 第 311 条

民 法 典 第 311 条

【 善 意 取 得 】 无 处 分 权 人 将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转 让 给 受 让 人 的 , 所 有 权 人 有 权 追 回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受 让 人 取 得 该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

( 一 ) 受 让 人 受 让 该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时 是 善 意 ;

( 二 )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转 让 ;

( 三 ) 转 让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登 记 的 已 经 登 记 , 不 需 要 登 记 的 已 经 交 付 给 受 让 人 。

受 让 人 依 据 前 款 规 定 取 得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的 , 原 所 有 权 人 有 权 向 无 处 分 权 人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当 事 人 善 意 取 得 其 他 物 权 的 , 参 照 适 用 前 两 款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