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5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民 法 典 第 35 条

民 法 典 第 35 条

【 监 护 人 履 行 职 责 的 原 则 与 要 求 】 监 护 人 应 当 按 照 最 有 利 于 被 监 护 人 的 原 则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 监 护 人 除 为 维 护 被 监 护 人 利 益 外 , 不 得 处 分 被 监 护 人 的 财 产 。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 在 作 出 与 被 监 护 人 利 益 有 关 的 决 定 时 , 应 当 根 据 被 监 护 人 的 年 龄 和 智 力 状 况 , 尊 重 被 监 护 人 的 真 实 意 愿 。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 应 当 最 大 程 度 地 尊 重 被 监 护 人 的 真 实 意 愿 , 保 障 并 协 助 被 监 护 人 实 施 与 其 智 力 、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对 被 监 护 人 有 能 力 独 立 处 理 的 事 务 , 监 护 人 不 得 干 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