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54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民 法 典 第 354 条

民 法 典 第 354 条

【 处 分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合 同 形 式 和 期 限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 互 换 、 出 资 、 赠 与 或 者 抵 押 的 ,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相 应 的 合 同 。 使 用 期 限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 但 是 不 得 超 过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剩 余 期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