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90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民 法 典 第 390 条

民 法 典 第 390 条

【 担 保 物 权 的 物 上 代 位 性 及 代 位 物 的 提 存 】 担 保 期 间 , 担 保 财 产 毁 损 、 灭 失 或 者 被 征 收 等 , 担 保 物 权 人 可 以 就 获 得 的 保 险 金 、 赔 偿 金 或 者 补 偿 金 等 优 先 受 偿 。 被 担 保 债 权 的 履 行 期 限 未 届 满 的 , 也 可 以 提 存 该 保 险 金 、 赔 偿 金 或 者 补 偿 金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