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92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 法 典 第 392 条

民 法 典 第 392 条

【 人 保 和 物 保 并 存 时 担 保 权 的 实 行 规 则 】 被 担 保 的 债 权 既 有 物 的 担 保 又 有 人 的 担 保 的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 债 权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实 现 债 权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债 务 人 自 己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 债 权 人 应 当 先 就 该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第 三 人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就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也 可 以 请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提 供 担 保 的 第 三 人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后 , 有 权 向 债 务 人 追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