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99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 法 典 第 399 条

民 法 典 第 399 条

【 禁 止 抵 押 的 财 产 范 围 】 下 列 财 产 不 得 抵 押 :

( 一 ) 土 地 所 有 权 ;

( 二 ) 宅 基 地 、 自 留 地 、 自 留 山 等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但 是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抵 押 的 除 外 ;

( 三 ) 学 校 、 幼 儿 园 、 医 疗 机 构 等 为 公 益 目 的 成 立 的 非 营 利 法 人 的 教 育 设 施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其 他 公 益 设 施 ;

( 四 ) 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不 明 或 者 有 争 议 的 财 产 ;

( 五 ) 依 法 被 查 封 、 扣 押 、 监 管 的 财 产 ;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