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27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 法 典 第 427 条

民 法 典 第 427 条

【 质 押 合 同 】 设 立 质 权 ,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质 押 合 同 。

质 押 合 同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条 款 :

( 一 ) 被 担 保 债 权 的 种 类 和 数 额 ;

( 二 )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

( 三 ) 质 押 财 产 的 名 称 、 数 量 等 情 况 ;

( 四 ) 担 保 的 范 围 ;

( 五 ) 质 押 财 产 交 付 的 时 间 、 方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