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27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 法 典 第 427 条 民 法 典 第 427 条 【 质 押 合 同 】 设 立 质 权 ,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质 押 合 同 。 质 押 合 同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条 款 : ( 一 ) 被 担 保 债 权 的 种 类 和 数 额 ; ( 二 )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 ( 三 ) 质 押 财 产 的 名 称 、 数 量 等 情 况 ; ( 四 ) 担 保 的 范 围 ; ( 五 ) 质 押 财 产 交 付 的 时 间 、 方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