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37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 法 典 第 437 条

民 法 典 第 437 条

【 质 权 的 及 时 行 使 】 出 质 人 可 以 请 求 质 权 人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后 及 时 行 使 质 权 ; 质 权 人 不 行 使 的 , 出 质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拍 卖 、 变 卖 质 押 财 产 。

出 质 人 请 求 质 权 人 及 时 行 使 质 权 , 因 质 权 人 怠 于 行 使 权 利 造 成 出 质 人 损 害 的 , 由 质 权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