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66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 法 典 第 466 条

民 法 典 第 466 条

【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释 】 当 事 人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理 解 有 争 议 的 , 应 当 依 据 本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确 定 争 议 条 款 的 含 义 。

合 同 文 本 采 用 两 种 以 上 文 字 订 立 并 约 定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的 , 对 各 文 本 使 用 的 词 句 推 定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 各 文 本 使 用 的 词 句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 性 质 、 目 的 以 及 诚 信 原 则 等 予 以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