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69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 法 典 第 469 条

民 法 典 第 469 条

【 合 同 订 立 形 式 】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口 头 形 式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

书 面 形 式 是 合 同 书 、 信 件 、 电 报 、 电 传 、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以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能 够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 并 可 以 随 时 调 取 查 用 的 数 据 电 文 , 视 为 书 面 形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