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77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民 法 典 第 477 条 民 法 典 第 477 条 【 要 约 撤 销 】 撤 销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以 对 话 方 式 作 出 的 , 该 意 思 表 示 的 内 容 应 当 在 受 要 约 人 作 出 承 诺 之 前 为 受 要 约 人 所 知 道 ; 撤 销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以 非 对 话 方 式 作 出 的 , 应 当 在 受 要 约 人 作 出 承 诺 之 前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