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88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 法 典 第 488 条

民 法 典 第 488 条

【 承 诺 对 要 约 内 容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承 诺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致 。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的 , 为 新 要 约 。 有 关 合 同 标 的 、 数 量 、 质 量 、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 履 行 期 限 、 履 行 地 点 和 方 式 、 违 约 责 任 和 解 决 争 议 方 法 等 的 变 更 , 是 对 要 约 内 容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