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97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 法 典 第 497 条

民 法 典 第 497 条

【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的 情 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该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

( 一 ) 具 有 本 法 第 一 编 第 六 章 第 三 节 和 本 法 第 五 百 零 六 条 规 定 的 无 效 情 形 ;

( 二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不 合 理 地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责 任 、 加 重 对 方 责 任 、 限 制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

( 三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