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27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 法 典 第 527 条

民 法 典 第 527 条

【 不 安 抗 辩 权 】 应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 事 人 ,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

( 一 )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

( 二 ) 转 移 财 产 、 抽 逃 资 金 , 以 逃 避 债 务 ;

( 三 ) 丧 失 商 业 信 誉 ;

( 四 ) 有 丧 失 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当 事 人 没 有 确 切 证 据 中 止 履 行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