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28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 法 典 第 528 条

民 法 典 第 528 条

【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 当 事 人 依 据 前 条 规 定 中 止 履 行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对 方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的 , 应 当 恢 复 履 行 。 中 止 履 行 后 , 对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且 未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的 , 视 为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中 止 履 行 的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并 可 以 请 求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