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33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 法 典 第 533 条

民 法 典 第 533 条

【 情 势 变 更 】 合 同 成 立 后 , 合 同 的 基 础 条 件 发 生 了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无 法 预 见 的 、 不 属 于 商 业 风 险 的 重 大 变 化 ,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对 于 当 事 人 一 方 明 显 不 公 平 的 , 受 不 利 影 响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与 对 方 重 新 协 商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协 商 不 成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应 当 结 合 案 件 的 实 际 情 况 , 根 据 公 平 原 则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