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38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 法 典 第 538 条

民 法 典 第 538 条

【 无 偿 处 分 时 的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行 使 】 债 务 人 以 放 弃 其 债 权 、 放 弃 债 权 担 保 、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等 方 式 无 偿 处 分 财 产 权 益 , 或 者 恶 意 延 长 其 到 期 债 权 的 履 行 期 限 , 影 响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实 现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