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1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民 法 典 第 561 条

民 法 典 第 561 条

【 费 用 、 利 息 和 主 债 务 的 抵 充 顺 序 】 债 务 人 在 履 行 主 债 务 外 还 应 当 支 付 利 息 和 实 现 债 权 的 有 关 费 用 , 其 给 付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的 , 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履 行 :

( 一 ) 实 现 债 权 的 有 关 费 用 ;

( 二 ) 利 息 ;

( 三 ) 主 债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