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5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 法 典 第 565 条

民 法 典 第 565 条

【 合 同 解 除 程 序 】 当 事 人 一 方 依 法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通 知 对 方 。 合 同 自 通 知 到 达 对 方 时 解 除 ; 通 知 载 明 债 务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债 务 则 合 同 自 动 解 除 , 债 务 人 在 该 期 限 内 未 履 行 债 务 的 , 合 同 自 通 知 载 明 的 期 限 届 满 时 解 除 。 对 方 对 解 除 合 同 有 异 议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确 认 解 除 行 为 的 效 力 。

当 事 人 一 方 未 通 知 对 方 , 直 接 以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申 请 仲 裁 的 方 式 依 法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确 认 该 主 张 的 , 合 同 自 起 诉 状 副 本 或 者 仲 裁 申 请 书 副 本 送 达 对 方 时 解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