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 法 典 第 566 条

民 法 典 第 566 条

【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合 同 解 除 后 , 尚 未 履 行 的 , 终 止 履 行 ; 已 经 履 行 的 , 根 据 履 行 情 况 和 合 同 性 质 ,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并 有 权 请 求 赔 偿 损 失 。

合 同 因 违 约 解 除 的 , 解 除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违 约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但 是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主 合 同 解 除 后 , 担 保 人 对 债 务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民 事 责 任 仍 应 当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但 是 担 保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