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8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 法 典 第 568 条

民 法 典 第 568 条

【 债 务 法 定 抵 销 】 当 事 人 互 负 债 务 , 该 债 务 的 标 的 物 种 类 、 品 质 相 同 的 ,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将 自 己 的 债 务 与 对 方 的 到 期 债 务 抵 销 ; 但 是 , 根 据 债 务 性 质 、 按 照 当 事 人 约 定 或 者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抵 销 的 除 外 。

当 事 人 主 张 抵 销 的 , 应 当 通 知 对 方 。 通 知 自 到 达 对 方 时 生 效 。 抵 销 不 得 附 条 件 或 者 附 期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