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70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 法 典 第 570 条

民 法 典 第 570 条

【 标 的 物 提 存 的 条 件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难 以 履 行 债 务 的 , 债 务 人 可 以 将 标 的 物 提 存 :

( 一 ) 债 权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受 领 ;

( 二 ) 债 权 人 下 落 不 明 ;

( 三 ) 债 权 人 死 亡 未 确 定 继 承 人 、 遗 产 管 理 人 , 或 者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未 确 定 监 护 人 ;

( 四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标 的 物 不 适 于 提 存 或 者 提 存 费 用 过 高 的 , 债 务 人 依 法 可 以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标 的 物 , 提 存 所 得 的 价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