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79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 法 典 第 579 条 民 法 典 第 579 条 【 金 钱 债 务 实 际 履 行 责 任 】 当 事 人 一 方 未 支 付 价 款 、 报 酬 、 租 金 、 利 息 , 或 者 不 履 行 其 他 金 钱 债 务 的 , 对 方 可 以 请 求 其 支 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