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0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 法 典 第 580 条

民 法 典 第 580 条

【 非 金 钱 债 务 实 际 履 行 责 任 及 违 约 责 任 】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非 金 钱 债 务 或 者 履 行 非 金 钱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对 方 可 以 请 求 履 行 , 但 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 :

( 一 ) 法 律 上 或 者 事 实 上 不 能 履 行 ;

( 二 ) 债 务 的 标 的 不 适 于 强 制 履 行 或 者 履 行 费 用 过 高 ;

( 三 ) 债 权 人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请 求 履 行 。

有 前 款 规 定 的 除 外 情 形 之 一 ,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终 止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但 是 不 影 响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