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8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民 法 典 第 588 条

民 法 典 第 588 条

【 违 约 金 与 定 金 竞 合 时 的 责 任 】 当 事 人 既 约 定 违 约 金 , 又 约 定 定 金 的 , 一 方 违 约 时 , 对 方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违 约 金 或 者 定 金 条 款 。

定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一 方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 对 方 可 以 请 求 赔 偿 超 过 定 金 数 额 的 损 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