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07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 法 典 第 607 条

民 法 典 第 607 条

【 需 要 运 输 的 标 的 物 风 险 负 担 】 出 卖 人 按 照 约 定 将 标 的 物 运 送 至 买 受 人 指 定 地 点 并 交 付 给 承 运 人 后 ,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交 付 地 点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依 据 本 法 第 六 百 零 三 条 第 二 款 第 一 项 的 规 定 标 的 物 需 要 运 输 的 , 出 卖 人 将 标 的 物 交 付 给 第 一 承 运 人 后 ,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