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19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民 法 典 第 619 条

民 法 典 第 619 条

【 标 的 物 包 装 方 式 】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包 装 方 式 交 付 标 的 物 。 对 包 装 方 式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依 据 本 法 第 五 百 一 十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通 用 的 方 式 包 装 ; 没 有 通 用 方 式 的 , 应 当 采 取 足 以 保 护 标 的 物 且 有 利 于 节 约 资 源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包 装 方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