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23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 法 典 第 623 条 民 法 典 第 623 条 【 检 验 期 限 未 约 定 时 的 处 理 】 当 事 人 对 检 验 期 限 未 作 约 定 , 买 受 人 签 收 的 送 货 单 、 确 认 单 等 载 明 标 的 物 数 量 、 型 号 、 规 格 的 , 推 定 买 受 人 已 经 对 数 量 和 外 观 瑕 疵 进 行 检 验 , 但 是 有 相 关 证 据 足 以 推 翻 的 除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