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27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民 法 典 第 627 条

民 法 典 第 627 条

【 买 受 人 支 付 价 款 的 地 点 】 买 受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地 点 支 付 价 款 。 对 支 付 地 点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依 据 本 法 第 五 百 一 十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 买 受 人 应 当 在 出 卖 人 的 营 业 地 支 付 ; 但 是 , 约 定 支 付 价 款 以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者 交 付 提 取 标 的 物 单 证 为 条 件 的 , 在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者 交 付 提 取 标 的 物 单 证 的 所 在 地 支 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