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74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 法 典 第 674 条

民 法 典 第 674 条

【 借 款 人 支 付 利 息 的 期 限 】 借 款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利 息 。 对 支 付 利 息 的 期 限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依 据 本 法 第 五 百 一 十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 借 款 期 间 不 满 一 年 的 , 应 当 在 返 还 借 款 时 一 并 支 付 ; 借 款 期 间 一 年 以 上 的 , 应 当 在 每 届 满 一 年 时 支 付 , 剩 余 期 间 不 满 一 年 的 , 应 当 在 返 还 借 款 时 一 并 支 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