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19条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民 法 典 第 719 条

民 法 典 第 719 条

【 次 承 租 人 代 位 求 偿 权 】 承 租 人 拖 欠 租 金 的 , 次 承 租 人 可 以 代 承 租 人 支 付 其 欠 付 的 租 金 和 违 约 金 , 但 是 转 租 合 同 对 出 租 人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除 外 。

次 承 租 人 代 为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违 约 金 , 可 以 充 抵 次 承 租 人 应 当 向 承 租 人 支 付 的 租 金 ; 超 出 其 应 付 的 租 金 数 额 的 , 可 以 向 承 租 人 追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