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2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民 法 典 第 72 条

民 法 典 第 72 条

【 清 算 中 法 人 地 位 、 清 算 后 剩 余 财 产 的 处 理 和 法 人 终 止 】 清 算 期 间 法 人 存 续 , 但 是 不 得 从 事 与 清 算 无 关 的 活 动 。

法 人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按 照 法 人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法 人 权 力 机 构 的 决 议 处 理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清 算 结 束 并 完 成 法 人 注 销 登 记 时 , 法 人 终 止 ;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法 人 登 记 的 , 清 算 结 束 时 , 法 人 终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