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60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民 法 典 第 760 条

民 法 典 第 760 条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租 赁 物 归 属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 当 事 人 就 该 情 形 下 租 赁 物 的 归 属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 其 约 定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租 赁 物 应 当 返 还 出 租 人 。 但 是 , 因 承 租 人 原 因 致 使 合 同 无 效 , 出 租 人 不 请 求 返 还 或 者 返 还 后 会 显 著 降 低 租 赁 物 效 用 的 ,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归 承 租 人 , 由 承 租 人 给 予 出 租 人 合 理 补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