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67条

【无追索权保理】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民 法 典 第 767 条

民 法 典 第 767 条

【 无 追 索 权 保 理 】 当 事 人 约 定 无 追 索 权 保 理 的 , 保 理 人 应 当 向 应 收 账 款 债 务 人 主 张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 保 理 人 取 得 超 过 保 理 融 资 款 本 息 和 相 关 费 用 的 部 分 , 无 需 向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人 返 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