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4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 法 典 第 84 条

民 法 典 第 84 条

【 限 制 不 当 利 用 关 联 关 系 】 营 利 法 人 的 控 股 出 资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法 人 的 利 益 ; 利 用 关 联 关 系 造 成 法 人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