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59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民 法 典 第 859 条 民 法 典 第 859 条 【 委 托 开 发 合 同 的 技 术 成 果 归 属 】 委 托 开 发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研 究 开 发 人 。 研 究 开 发 人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 委 托 人 可 以 依 法 实 施 该 专 利 。 研 究 开 发 人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的 , 委 托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受 让 的 权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