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61条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民 法 典 第 861 条

民 法 典 第 861 条

【 技 术 秘 密 成 果 归 属 与 分 享 】 委 托 开 发 或 者 合 作 开 发 完 成 的 技 术 秘 密 成 果 的 使 用 权 、 转 让 权 以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办 法 ,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依 据 本 法 第 五 百 一 十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 在 没 有 相 同 技 术 方 案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前 , 当 事 人 均 有 使 用 和 转 让 的 权 利 。 但 是 , 委 托 开 发 的 研 究 开 发 人 不 得 在 向 委 托 人 交 付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之 前 , 将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