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75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民 法 典 第 875 条 民 法 典 第 875 条 【 后 续 技 术 成 果 的 归 属 与 分 享 】 当 事 人 可 以 按 照 互 利 的 原 则 ,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实 施 专 利 、 使 用 技 术 秘 密 后 续 改 进 的 技 术 成 果 的 分 享 办 法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依 据 本 法 第 五 百 一 十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 一 方 后 续 改 进 的 技 术 成 果 , 其 他 各 方 无 权 分 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