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8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民 法 典 第 88 条

民 法 典 第 88 条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资 格 的 取 得 】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 为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 提 供 公 益 服 务 设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 经 依 法 登 记 成 立 , 取 得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资 格 ;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法 人 登 记 的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 具 有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资 格 。